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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20年面向 律师和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公开选拔 法官、检察官简章
时间:2020-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天津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20年面向

  律师和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公开选拔

  法官、检察官简章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拓宽法官、检察官选人用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0年天津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面向律师和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选拔职位及数量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岗位四级高级法官1名;

  市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岗位四级高级检察官1名;

  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岗位四级高级检察官1名。

  二、选拔范围

  1.国内注册登记的执业律师;

  2.国内普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人员。

  三、资格条件

  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律师应当符合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2.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

  3.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

  4.具有二级律师及以上职称,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实际执业分别不少于8年、6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

  5.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6.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4101日以后出生)。

  7.具备普通高等院校法学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2.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3.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4.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从事教学或者科研工作分别不少于8年、6年。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5.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6.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4101日以后出生)。

  7.具备普通高等院校法学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律师实际执业和法学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教学或者科研工作计算时间均截至202010月。

  (三)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情形

  律师和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因违法违纪被辞退的。

  5.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6.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7.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8.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9.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10.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

  11.入职即构成法官法第二十三条、检察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从事法学教学、研究人员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后,具有法官法第二十四条、检察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三个月内不能自行解除的,取消录用资格。

  四、选拔程序

  报名人员从20201023日起,登录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专题网站(网址:http://rsks.hrss.tj.gov.cn),查询职位及资格条件等情况,如有疑问可直接与市高级法院政治部或市检察院政治部联系。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报名时间为:202010268:0011316:00

  报名人员登录专题网站下载填写《天津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20年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报名表》,法学教学、研究人员须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律师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并盖章,扫描发送到指定邮箱进行报名。法院系统报名邮箱:tjgygbc@tj.gov.cn,检察系统报名邮箱:sjcygbrss@tj.gov.cn

  2.资格审查。市高级法院政治部、市检察院政治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法官、检察官公开选拔全过程,报名人员须实事求是填写个人信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公开选拔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本次法官、检察官公开选拔笔试开考比例为3: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于11510:0016:00,重新补报其他职位。

  (二)笔试

  1.发放准考证。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由市高级法院政治部、市检察院政治部发放笔试准考证。

  2.笔试内容。笔试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采用闭卷方式,满分100分,60分及格,主要测试报名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办案能力等综合素质。

  3.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201114(周六)上午9:0011:30,地点详见准考证。报名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参加笔试。

  4.成绩查询。11208:00以后,报名人员笔试成绩由市高级法院政治部、市检察院政治部通知参加笔试人员。

  及格以上报考人员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员。面试人员与选拔职位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达不到面试比例的,按照该职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并列人员同时确定为面试人选。

  (三)资格复审

     1120日至1129日,市高级法院政治部和市检察院政治部组织实施报名人员资格复审和调查评估工作。

  1.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复审材料包括《天津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20年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报名表》原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工作证(原件、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从业以来主要业绩报告和承办案件卷宗或者论著、获奖及荣誉证书等。  

    2.调查评估。市高级法院和市检察院委托有关律协或所在单位,分别对进入面试的律师和从事法学教学、研究人员进行调查评估,从道德品质、职业经历、从业声誉、业务水平和理论研究能力等方面并出具相关调查评估意见。

      3.复审结果。资格复审合格的,由市高级法院和市检察院下达面试通知书;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因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形成的空额,由市高级法院和市检察院根据需要,在报名同一职位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面试

  125日进入面试人员凭二代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参加面试,地点由市高级法院和市检察院另行通知。面试为结构化面谈等方式,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录用。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审查人选。

  (五)专业审查

  参加专业审查人选由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审查,采取面谈和集中审议的方式进行。遴选委员会结合报考人员的调查评估意见、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承办案件卷宗或者论著和获奖及荣誉证书等,形成专业审查意见反馈市高级法院和市检察院。

    (六)考察和体检

    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对获得遴选委员会任职建议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工作参照《天津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试行)》实施,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形式,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考察工作完成后,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时间另行通知。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产生的职位空缺,可以根据遴选委员会专业审查意见递补。

  (七)党组讨论决定

  根据遴选委员会专业审查意见、考察和体检结果,由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政治部提出拟选拔人选,报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经研究确无合适人员的,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该职位可以空缺。

    (八)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政治部根据党组讨论决定的结果,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在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选拔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被选拔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任用。被选拔人员在用人单位服务期限不低于5(1年试用期)。办理任用手续后,不再递补。

  被选拔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律师和法学教学、研究人员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其父母、配偶、子女在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律师和法学教学、研究人员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后,在试用期内,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未能按照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任用。

  五、纪律监督

  本次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本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咨询电话:022-27508516(市高级法院政治部)

            022-84969257(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022-28708070(市检察院政治部)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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